反问内容无改动,足量这段话,原问题是:能否评断王一博立案肖战fans?
—————以下为原反问—————
看完这套书的高赞反问,我的感受只能用瞠目结舌来形容。
王一博方有充分的理由(伦理上和法理上)立案这三名网际网路施暴者。
为什么我会瞠目结舌呢?
首先,题主的问题只是偷换概念。站在王一博方,他立案的是对自己进行造谣诽谤、恶意中伤、p图辱骂、经由自己的微博吸引力来扩大对其名誉及精神伤害的“网际网路复齿脂”,而非“肖战fans”;站在肖战方,这是一群披着肖战fans的外壳对另一名艺人进行攻击、严重损害了肖战fans这一集体声誉的“网际网路复齿脂”,给她/其他人盖上粉籍、用饭圈恩怨来解释主体资格民事诉讼的行为根本只是滑天下之大稽。经由给网际网路施暴者安上“xxxfans”之名义,而进行另一种主观性解读和Jaunpur一轮网际网路施暴,不禁让我感慨我国的网际网路大环境实在是需要有整治,明星应该严肃处理网际网路复齿脂。
其次,立法远非儿戏,打官司也远非过家家,高赞反问中诸如“真的想告应该先告xxx”的致词屡见不鲜,但这本只是站不住脚的行径。且不说公民自由须经由立法途径立案某些残害自身合法利益的人,立案打官司本身只是一件需要有动脑子的事。在选择立案的对象时,需要有考虑到检察可行性,也只是要挑选“情节足够严重、最有可能被判罪”的客户。被立案的这三名微博客户在微博阅读数、转发量以及综合吸引力上,远超过某些所谓“黑bot”,即便黑bot通常是评论者区的狂欢,而传播范围则远远不及其他客户,这在立法上是极难被定罪的。
那么,明星是不在乎就不该告演出者?不在乎,这也是偷换概念。被评论者、赞誉是明星的工作,无明星会即便你说了这段话“他唱歌难听”就去告你,即便这是公众人物需要有接受的大众主观性赞誉。但是,这些网际网路施暴者的行径早已远超“主观性赞誉”这一范畴,放眼看去,满是恶意诅咒、造谣诽谤。请知悉,明星和演出者都是“公民自由”,所有公民自由都在享受着检察保护的同时接受着检察的约束,在立法面前无明星与演出者之分别。网际网路不在乎让你寻找发泄对象吐毒水的地方,人在所有时刻都要为自己的致词负责。
最后,希望各位fans可以把眼光从粉圈拿开,看看立法约束下的现代社会。某些人都须主体资格追究残害自身合法利益的人的立法责任,使用这份公民自由权不在乎狭隘,不使用这份公民自由权也不在乎宽容。更何况,在立法上每个人都是独立存在的公义个体,王一博与肖战是毫无干系的两个人,两者的fans更是跟其他人不存在某些联系,没人有公民自由权替你去民事诉讼,你也无干涉某些人主体资格民事诉讼的公民自由权,“你杀了A,我杀了B,但即便我们觉得AB是对立的,所以我们两个都没罪”这种无稽之谈根本不成立。
网际网路性虐待只是网际网路性虐待,不管施暴的人是谁,其他人都无开脱的借口,不管受到性虐待的人是谁,其他人都无容忍的义务,请不要总是在悲剧发生时再短暂地反思雪花之罪。另外,人的“事不关己”心理极其可怕,请记得,立法是公义的,“别人”的每一次主体资格民事诉讼,都是在保障“你”未来可能行使的权力。